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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成都出台政策: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

    200-01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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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近日,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成都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》,办法明确,新建、改(扩)建或重建自建房,必须坚持“先审批、后建设”的原则,依法办理用地、规划、建设等各项手续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。该办法将于2026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  根据该办法,在用地选址上,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,优先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、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,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、地质灾害危险区、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,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自建房,并引导使用安全责任人科学选址、适度聚居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,还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

    在规划许可方面,城镇规划区内的自建房,无论土地性质如何,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而城镇规划区外,国有土地上的同样办理这两证,集体土地上的则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。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面积和规划图纸施工,不得超面积占地,不得超规模建房,更严禁以任何名义到农村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。

    自建房竣工后,使用安全责任人要依法组织验收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在日常生活中,房主承担着明确的安全责任:不得擅自加层加建或拆改主体承重结构,确需改动的要按《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》执行;要做好日常自查、维修养护,及时消除隐患;发现严重问题要立即报告村(居)委会,并采取停用、疏散、警示等应急措施;同时还要保障消防、燃气、电力等安全。鼓励大家定期给房屋做安全体检,及时整治隐患。

    如果自建房要用于经营活动,必须提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。特别是改造为宾馆、饭店、私人影院、酒吧、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,还要控制经营数量,确保疏散条件达标。违法建设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,一律不得用于经营。

    办法还规定了必须委托安全鉴定的几种情形: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要继续使用的;地基、墙体等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、裂缝、变形或腐蚀的;因自然灾害或爆炸、火灾等事故受损后仍需使用的;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。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,必须立即停止使用,并组织人员搬离。(记者 李霞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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